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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怎么解决?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解决是: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五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5.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通常说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时间等变化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三、可撤销和可变更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